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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来自“两高”的礼物!一份解决时下问题、着眼未来发展的司法解释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5 11:47:00    

一份解决时下问题

着眼未来发展的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护城河”再加固

中国创新高潮迭起,令世人目不暇接。今晚,中国自行研发、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神舟二十号载人飞船发射成功,飞向宇宙深处;上周,首届人形机器人马拉松比赛在北京举行;再早些时候,DeepSeek在春节期间风靡世界。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再度阐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守护创新中国的坚定立场。

司法办案发现,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呈现出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社会各界创新创作主体对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犯罪行为类型,完善了入罪标准,增设了新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司法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疑难问题。

比如,有些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入罪标准较高,行政处罚难抵“一本万利”的诱惑,特别是在侵犯商标权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侵权人一犯再犯现象较为突出。如何发挥刑法震慑和预防犯罪功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具有威慑力和强制性的方式,是严格保护最直接的体现。”最高法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剑在发布会上说。《解释》通过“降低部分罪名入罪标准”“增加入罪情形”“规定从重处罚条款”“提高罚金适用上限”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震慑力度。例如,在主要沿用原有入罪标准上,结合司法实践降低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以及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标准,凸显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理念。

检察办案实践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刑事、民事、行政问题交织,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权利基础合法性的审查。如何坚持法治统一,确保司法标准一致?“《解释》制定过程中,严格落实法秩序统一原则,实现刑事法律规范与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之间的协调,同时又兼顾刑法保护的特殊性,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在发布会上说。例如《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数额”的概念和计算方式,需要扣除一定成本,与“非法经营数额”相区分,并参考借鉴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记者关注到,除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共性问题,一些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解释》也予以积极回应,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和侵犯著作权犯罪。

商业秘密是科创型企业的生存之本。近几年,最高检就曾多次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关于加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建议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调整为“情节严重”,将法定最高刑提高至十年。此次《解释》又进一步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文化创新是一个国家永葆生命力和凝聚力的精神之源。刑法中关于版权保护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名。由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情形复杂、侵权行为多样、数额计算方式不一,使得定罪量刑容易出现不统一。此次《解释》也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修改和完善。

条文之外,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这天恰逢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这也被解读为来自“两高”的一份礼物。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中,知识产权是激发创新活力的重要力量、守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坚实堡垒。期待在《解释》的加持之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护城河”会更加坚固,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记者: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