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被追尾停运10天,司机要求赔偿停运损失9750元,九江法院判了!
网约车被追尾,在其维修过程中所造成的停运损失该由谁来赔?近日,网约车司机吴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网约车被追尾停运10天
吴某驾驶自有车辆,在九江市从事网约车工作,并办理了营运资质及相关手续。2024年11月,万某驾驶小汽车追尾吴某驾驶的网约车,造成两车受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万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本次事故导致吴某的车辆需维修10天。万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双方对停运损失的赔偿数额协商未果,吴某将万某和万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九江经开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停运损失9750元。万某对停运损失不认可,认为金额过高且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提交了万某签字确认的投保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和保险条款,认为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万某赔偿。
法院:诉请损失应为净收入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驾驶其车辆从事网约车工作,并办理了网约车营运所需的相关资质和手续,有权主张因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及交强险条款约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商业险的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知悉免责条款并签字确认,吴某的停运损失应由万某赔偿。
法庭上,法官以理释法,找出法律规定给被告万某查看并向其解释说明,同时对原告进行了说明,其诉请的损失金额过高,此处的损失应为净收入。最终,被告万某接受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万某赔偿吴某停运损失1500元,被告万某当庭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
网约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网约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涉及网约车的交通事故案件往往比普通交通事故案件多了停运损失,该类损失的赔偿主体及计算标准,一直是案件的焦点问题。
办案法官表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一般商业险中保险条款中也会约定此种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一般是侵权人。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应该是营运的纯利润,若司机无法证明其运营实际收入,可以参照交通运输行业收入标准来确定。
来源:新法治报(李娜 杨丽敏 全媒体记者王白如)
编辑:贾辛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